


【進出口食品安全】中國進口智利羊肉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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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等。
(二)雙邊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智利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中國從智利輸入綿羊和山羊肉的檢驗檢疫和獸醫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冷凍和冰鮮剔骨和帶骨綿羊肉和山羊肉,即:羊經宰殺、放血后除去皮毛、內臟、頭尾及四肢(腕及關節以下)后的軀體部分。
羊副產品,即羊心、羊肝、羊腎,羊頭肉、羊軟骨、羊心管、羊食管,羊氣管、羊舌、羊唇、羊臉頰肉、羊蹄筋、羊橫膈膜、羊尾。
碎肉、肉糜、絞肉、下角料、機械分離肉及不可食用羊副產品不允許輸華。
三、生產企業要求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羊肉的生產企業(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企業)應位于智利境內,在智方的監督之下,符合中國和智利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向中國出口羊肉的生產企業應當經中國注冊。未經注冊的羊肉生產企業不得向中國出口。
四、檢驗檢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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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方確認其境內沒有羊癢病、綿羊痘和山羊痘,且智利是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認可的非免疫無口蹄疫、小反芻獸疫無疫和牛海綿狀腦病風險可忽略國家。
(二)輸華羊肉的活羊須符合的條件
1. 出生、飼養并屠宰于智利,具有唯一身份標識,可追溯到其來源農場;
2. 來自于宰前12個月內未發生過結核病、炭疽、羊布魯氏菌病、副結核、綿羊附睪炎、山羊關節炎/腦炎、綿羊地方性流產、梅迪-維斯納病、Q熱,宰前6個月內未發生細粒棘球蚴病臨床病例的農場;
3. 來自宰前6個月未因發生中國、智利動物衛生法規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列出的疫病及傳染病,存在可疑畜群感染或確認感染而受到檢疫限制或監測的場所;
4. 屠宰前至少14天沒有接種過炭疽活疫苗;
5. 從未飼喂過含有反芻動物來源的肉骨粉和油渣;
6.從未使用過中國和(或)智利禁止或未批準使用的獸藥和(或)飼料添加劑;
7.在運往屠宰場過程中和在屠宰場里,沒有接觸過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羊以及來自未在華注冊企業的羊和其它種類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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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生產輸華羊肉的羊:
?。?)在中方注冊的企業屠宰、分割、加工和貯存;
?。?)來源于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農場,依照中國和智利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宰前宰后檢查,結果合格;
?。?)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沒有任何傳染病、寄生蟲病的臨床癥狀,胴體和臟器無病理變化,且胴體上的主要淋巴、腺體組織已去除。
2.執行智利國家殘留監控計劃,證明產品中獸藥、農藥、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殘留/限值不超過中國、智利法律法規和/或國際標準規定的“最高殘留限量”(MRLs)。
3.產品沒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沒有受到核輻射污染,符合中國、智利法律規定的要求。
4.產品不得與其它種類的動物產品、不符合本檢驗檢疫要求規定的產品、非本企業的產品、不向中國出口的產品一起加工。
5.產品是衛生、安全的,適合人類食用。
6.在重大公共衛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間,企業按照有關國際標準如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發布的《新冠肺炎與食品安全:對食品企業指南》開展疫情防控,定期對員工開展相關疫病檢測,制定必要的肉類安全防控措施,確保肉類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裝、貯存、運輸等全過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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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羊肉的冷庫應設有貯存輸華羊肉的專用區域并明顯標識。
五、證書要求